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09年5月22、23、29、30日举行。为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基本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⑵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2.报名参加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①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③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报名资格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010年在校毕业生参加考试的,必须在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时提交在教学、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材料以及毕业证书。
⑵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二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2008年以前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没有参加护理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从2010年开始必须参加护理初级(师)资格考试,方可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⑶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④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⑤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临床医学、中医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护师,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