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③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取得药(护、技)士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款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有关政策说明
(一)凡符合上述第三条所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专业类别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以前。报名条件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理初级(士)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护理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各科目考试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该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八)按照《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实施意见》(唐卫人发〔2004〕15号)要求,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报名时应提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工作情况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