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开发区(管理区)人事部门、市直及驻唐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08〕4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专业及科目
2009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做答方式进行。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的考试时间为5月9、10、16、17日,考生个人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的49个专业的考试时间为5月9、10日,具体安排如下:
5月9日 09:00-11:00 基础知识
14:00-16: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10日 09:00-11:00 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实践能力
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一)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组织分工
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考务工作由唐山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各专业的考务工作由唐山市职称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考前培训及考试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唐山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
三、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三)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款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1、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①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