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机对话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安排,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2009年5月9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2009年5月10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主题词:人事 职称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中央驻京有关单位、总后卫生部
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
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 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 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