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学类学历(学位);
(二)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三)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必须到县(市)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半年以上;
七、凡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只受聘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工作年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转岗到护理岗位的,必须具有准入资格;转岗到医学岗位的,除具有准入资格外,其执业范围还须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的有关规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报名资格现场确认地点:
各市、县卫生局人事科(职改办)等相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的人员到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确认。报名资格确认后,自2009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www.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8日。
现场确认时所需材料:
(一)《报名表》(一式一份,并经考生确认、签字);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免冠1寸或小2寸的白色背景数码照片电子版,文件格式为JPG,保存后的文件大小≤30K,在网上报名时将照片上传即可;
(四)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对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的人员,除提供原毕业证外,还必须提供广西卫生厅核发的“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资格考试合格证”);
(五)在民(私)营医、药单位工作的考生,应提供档案托管部门的证明、从业单位的从业证明及主管该医药单位的部门所出具的审核证明(一式一份);
(六)报考中级资格者,应提供初级(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七)凡报考护理专业的人员(除初级士外),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属于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还必须提供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
(九)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通过国家标准的考生,应提供卫生部统一印发的2008年度考试成绩单及原档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