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
计算。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参加初级(士)资格考试。报名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
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以上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同时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
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任初级(士)职务满5年或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任初级(士)职务满2年,可参加药
学、 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6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4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任初级(师)职务满2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从2006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统招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转正定职的办法。
(五)全省不再制定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通过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七)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八)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2007年11月12日—11月30日
(二)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