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7〕287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226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学位)的要求,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47号),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执行。
四、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精神,凡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中级资格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1年参加考试。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只能受聘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五、凡医、药、护、技岗位之间发生工作变动的人员,需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六、自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初、中级资格的人员,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初、中级资格后从外省或外系统调入我省的人员,均须先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中级资格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可前后累计计算。
七、根据中发〔2002〕13号、国发〔2006〕10号及苏卫人〔2006〕12号等文件要求,城市医生在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对报名时已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可允许其先报考,考试通过者,待其服务时间满1年、其中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满6个月后,核发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我省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并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卫生管理、医学工程各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考试专业及日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