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考试组织
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有关政策
(一)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毕业学历。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三)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四)报考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六)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十二、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面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相同。
(四)考生每人交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6张,4张粘贴在报名登记表上,另外2张粘贴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照片粘贴表》上(省直单位代码及照片粘贴表见附件6;省辖市直单位及所辖县(市)代码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五)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正式身份证、准考证、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字迹)、2B铅笔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