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医师资格证书: 一、受理范围:限于98年6月26日前具备医师职称由本市认定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提供资料: 1、本人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市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原证件遗失,声明作废启示后提交报纸原件; 2、个人申请报告,写明遗失原因,并由单位盖章;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若复印件须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三、由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并报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审批。 四、办理时限 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领证。 五、受理时间:周一(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受理地点: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1室(成都北路408号);联系电话:63276461,2,3,4—201 63596135 补办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得的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损坏,需补证的医师。 2、《医师执业证书》因遗失、损坏,需补证的医师。 二、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原持证人遗失补领证书的申请书; 2、原持证人在上海市内公开发行具有统一刊号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 3、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4、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三、办理时限 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受理地点:镇宁路465弄181号 联系电话:64377020-110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补办卫生专业初、中级资格证书: 一、受理范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2001年以后)、参加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2002年以后)。 二、提供资料 1、由本人提出书面补证申请(写明证书名称、证书编号、专业级别、颁发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开具当事人参加考试并合格的证明,同时提供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提供登报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专业级别和证书编号),必须是市级报纸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其他报刊一律无效。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免冠近照一张(二寸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