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2号)以及《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系统用人供需的实际,现将做好2012年本市卫生系统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条件
(一)2012年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二)学习成绩的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注: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地址:黄浦区新桥路68号1402室,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