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德惠市卫生局,地点:德惠市卫生局2楼人事科,联系人:高伟、姜丽华,电话:86862008
长春地区报名点:
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88776881)2楼报名大厅(长春市南关区宾委路1号,市委会堂南侧)。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365之间的考生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一经确认,报考信息不得修改。
(四)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1月5日—25日。
经现场审核通过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自2013年4月25日—5月26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18、19、25、26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纸笔考试。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备注 |
基础知识 |
5月18日 |
09∶00—11∶00 |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5月19日 |
0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员级:
药士
技士 |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不符合报考
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社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