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审发〔2013〕63号
各省辖市审计局,省厅各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审计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2〕152号)精神,现将201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具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3.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二)工作经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同一审计对象发送多个审计通知书,并由同一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以1次计算)。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审计厅或省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市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三)业务成果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在审计署审计项目评选中,有1项以上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被评为表彰审计项目,或2项以上审计工作方法(专家经验)被评为优秀奖,或3项以上AO实例被评为优秀奖;在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评选中,有1项以上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2项以上被评为表彰审计项目,或3项以上在省厅条线项目中被评为一、二等奖;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有3项以上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员,制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学术理论水平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