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重要设备形成各阶段管理。
(二)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等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五)对项目执行中费用拨付、追加、扣减提出建议,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项目执行中,在违反承包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有关方面和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合同期内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赋予的职责,对其负责的监理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委托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参与对设备监理项目有影响的经济技术活动。
(四)严格保守有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只在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是设立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担任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或.代表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独立执行监理业务人员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设备工程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受聘担任工作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分类和数量配备,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后施行。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进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由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设备工作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 《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分4本新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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