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明指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十一五”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颁布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为主干、以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框架,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
同时,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培训、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劳动关系协调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