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单位申报。参加投标的培训机构,持投标材料分别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投标申请。
第十一条 初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专家、纪检监察部门等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三条 召开招标大会。投标单位向评标委员会申述本单位办学、培训的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按评审标准(附件2)给投标单位综合评审、量化打分。
第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和承担的培训任务。评标委员会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要求,根据培训任务,依投标单位在招标中的排序,确定中标单位名单和承担的培训任务。并在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中标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中标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合格的,将继续承担就业培训任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中标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学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学员信息台帐、就业跟踪等制度。在开班前应将学员信息资料、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标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培训前对学员情况、教学计划、培训大纲进行审核;培训过程中,要建立监督评估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对培训班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培训后,对培训情况做出综合评估,做为考核培训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中标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与政府其他部门开展的免费培训重复申报等情形的,直接取消其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资格,以后不得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