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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论构造我国金融期货法律体系一

www.zige365.com 2010-1-13 17:38:3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编者按: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建之中,预计年内可在上海建成开业,股指期货可能成为其首发产品,这引起了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本文结合金融期货市场兴起与发展的国际经验,对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独占权、业务规则、合约设计与上市、自我监管、履约保证、纠纷处理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期货交易肇始于1972年的美国,它是在商品期货交易兴起与盛行达100余年之后才开始产生的。当时,一整套调整和规制商品期货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存在,并趋于完善。金融期货交易产生和兴起后,随即被纳入到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体系之中,并根据其特点对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作出若干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各国对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因此,金融期货交易与商品期货交易在法律规制上是一脉相承的。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和枢纽,我国正在筹建金融期货交易所,本文对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法律问题试作探析。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深层意义上的金融期货市场是指围绕金融期货合约交易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经济关系的总和,它由金融期货交易市场参与者在金融期货合约交易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构成。在一般情况下,将金融期货市场等同于金融期货交易所,虽不全面,却也有一定道理。事实上,凡是经申请被指定为某一金融期货合约市场的交易所,均可称为金融期货交易所。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各国家或地区除专门成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外,有的证券交易所和商品期货交易所亦开展某些金融期货交易,它们均属于一般所称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关于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之,属于其重要法律问题。这在实质上又表现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及是否营利的问题。

  (一)法人地位。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专门进行标准化金融合约买卖的场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在“三公”原则指导下为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国法律普遍赋予金融期货交易所这一经济组织以独立法人地位,我国亦不例外。关于这一点,无论是原来在1999年8月1日颁布的,还是后来在2002年5月修订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都予以确认;即使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直接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法人资格,但在其第9条2款中规定“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也可间接的反映出期货交易所具有法人地位,因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资格具有必然联系。因此,期货交易所的法人性并无可争议,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法人地位也是无须讨论的问题。所以,在未来《期货交易法》或金融期货交易专门法规中,应对交易所的这一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

  (二)组织形式。交易所在组织形式上有非营利性会员制和营利性公司制两种,而近年来公司制交易所成为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我国正在筹建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学习与借鉴新加坡交易所(SGX)的先进经验,建立一个高起点的有竞争力的公司制交易所。

  会员制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会员费作为注册资本的非营利性会员制法人机构。会员制作为一种传统的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已经有150多年历史;截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期货交易所仍然采取会员制。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特点是,会员缴纳会员资格费是取得会员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交易所的建立和营运资本由会员以交纳会员费的形式筹得;交易所收入有结余时,会员不享有取得回报的权利;而当交易所出现亏空时,会员必须以增加会费的形式承担;交易所会员投票权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与会员出资多少无关,因而会员相互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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