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
申报人员填报并打印完成《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后,须在表中最后一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开展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工作。
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4.高级会计师推荐。
申报人员须由两名高级会计师对其资格进行评价推荐。推荐人要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上填写详细的推荐意见,并签字。
推荐人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对其推荐意见负责。
5.单位公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6.材料初审。
申报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上报省财政厅。市级财政部门要同时报送《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附件3),并附《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
中直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申报时,要同时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仅对各组织单位,不对申报者个人。
报卷时间:考试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评审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在3年内禁止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评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事宜。
2014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对申报人员的业绩量化评审、论文或著作量化评审和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通过评审的人员,在辽宁会计网公示7日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