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证明,并加盖出版社公章。
对于港、澳、台期刊,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批准的发行刊号,在中图报刊网上有详细资料记载,并可进行编目查询。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和未公开发表但在省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论文,不能作为论文篇目计算,只作为量化加分篇目,且获奖论文同时进行业绩成果相应等级的量化加分。
上述计算机、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应为获得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七)破格参评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评审:
1.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四、考评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含破格参评条件)的会计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考试。
1.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通过辽宁会计网(www.lnkjw.com)报名后,持打印的《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和学历、资历证明原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地管理原则,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名条件现场审核、确认、交费。审核通过的《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由市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
报名日期:4月15日—4月30日,考务费每人次65元。
2.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日期:10月26日(星期日)上午9:00-12:30。
3.其他相关事项。
(1)考试地点设在沈阳市(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考试成绩通过辽宁会计网查询。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财政厅负责颁发经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商定辽宁省2014年评审有效的省级使用标准,此标准只作为2014年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条件。
(二)报卷及初审。
1.本人申报。
取得国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通过当年省级使用标准)的人员,可按规定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并通过辽宁会计网进行申报,填写并打印《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表》(一式4份)、《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一式1份),同时提交下列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学历证明;(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5)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7)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8)论文或著作;(9)单位任职证明;(10)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本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方案、调研报告和可行性报告(需注明主持或参与程度,并加盖公章);(11)编制的预算、决算报表及分析报告(需提供封面及三张主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2)有关部门对工作业绩确认证明(注明是主持或参与);(13)获奖证书;(14)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明;(15)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和检索证明。
上述(9)-(12)、(15)项材料,连同《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表》(1份),需统一使用A4纸按照网上提供的材料目录顺序编号并统一装订,装订要紧密结实。上述各种证书原件、论文或著作原件,以及《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表》(3份)需一同装入档案盒内,盒内需有详细的申报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