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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www.zige365.com 2010-3-20 9:09:5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死刑,也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进行剥夺而不是 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本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6 分,满分 18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 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 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 发生的义务。

2、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 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 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 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 所谓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本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15 分,满分 30 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 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1、甲某,男,26 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6 个月,1999 年 12 月刑满释放(可能考累犯)。乙某,男,18 岁。2000 年 4 月(构成累犯),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犯罪预备)。2000 年 5 月上旬 , 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  在偏僻小路旁守候  ,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 年 6 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 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  如实供述  (考虑是否构成自首)。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2、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一种情形。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 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 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10 题,满分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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