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述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 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应当与 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行为形 式合法:凡法律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行为人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
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 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 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 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六、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 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 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 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 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 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
(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综合课
第一部分 法学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
1、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 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2、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 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劳动教养是由公安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者所实施的惩 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制裁。×
16、√ 17、√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19、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律经济基础和意志内容两个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法做出的类别划分,分为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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