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立全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执行评委从评委库中抽取人员组成,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组成评委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封闭式集中评审。
第十六条 参评人员应提交第四至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各单位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以各市人社局、省级部门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审。个人提交的未经主管部门推荐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答辩。评审结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确认后,印发各主管单位,并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评审材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得干预评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在评审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条件评审,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评人员受党纪和行政处分未解除的不得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人员的评审资格,对已经取得高级经济师证书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1.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
2.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者,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包括民营、外资、个体私营、中央驻陕、外地在陕等单位的各类经济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经济工作年限及年龄条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