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及核心内容:请考生尽早的报考,陕西2015年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2015年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及时部署,认真实施。报送材料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015年高级经济师通关辅导:http://my.zige365.com/fudao/254_jx.htm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用书:http://www.110book.com/class2/314.html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人社部发〔2014〕53号),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体系,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2015年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及时部署,认真实施。报送材料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充分发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建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体系,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必要依据条件。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人员。
1.经济综合类
从事经济政策研究、规划编制、经济分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人员;
2.经济管理类
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国际商务、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工作的人员;
3.财税金融类
从事财政税收、开发投资、金融、保险工作的人员;
4.人力资源类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
5.运输建筑类
从事交通运输、邮电、房地产、建筑经济、信息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参评人员申报评审的专业应与本人现在从事的工作保持一致。
第六条 取得国家认可的经济师及相关中级职称资格,包括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国际商务师(以下简称: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其中,持后取学历(学位)参评者,学历(学位)取得时间需满1年,学历(学位)前后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1.获得统招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2.获得统招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及非统招博士、硕士,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并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4.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第七条 取得有效期内A级或B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根据《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和《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外语免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