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政府应当明确自己的任务,不是拥有财产,不是直接经营企业,而是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市场经济守夜。在此基础之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调控、引导和服务工作等。明确任务之后,政府就应当大幅度削减经济职能。政府直接经营企业,应当减少到最少、最必要的限度,只提供一些市场其它主体不愿提供或无力提供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量减少直至取消配置资源的权力,废除一切不合理的行政审批,让市场竞争来决定经济资源的配置,行政权力不再插手。
第二,政府应当在缺位的地方迅速补位,加强职能,主要是三个方面:(1)清晰和保护产权。回顾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我们发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产权关系必须明确。如果产权关系不清,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难以确定,风险和收益就会出现不对称,市场行为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特征,进而破坏市场秩序。(2)完善市场规则建设。完善市场规则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以前者来说,虽然改革开放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些市场需要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而一些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法规没有废止。 执法方面则更为落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一些严重破坏市场规则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得不到有力打击,直接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恶化。(3)理顺利益关系。我国市场秩序混乱不能完全归咎于整治力度不够,很多的情况是由于在设定市场规则时没有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靠严厉查堵,或许可以取得一时的效果,但只要背后的利益关系不能理顺,效果总是难以持久维持,在经济运行中往往会自动地趋向原来的状态。如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造假者同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由此带来地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