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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职称考试复习资料搜集:中级财税-纳税检查
题库下载 咨询 2015-8-9 11:09:05 电子书  课件下载  考试题库 评论 收藏

  第二节 增值税的检查

  一、掌握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

  1.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账务处理

(1)缴款提货

如果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发生纳税义务。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预收货款

企业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收到货款时,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发出货物时,再转作收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分期收款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并同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两种方式:

方式

税务处理

①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的行为

委托方:增值税;

代销方: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销售价格由代销方制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

委托方和代销方:增值税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2)自产自用产品的检查――售价、组价

  借:在建工程、专项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或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额计算)

  3.包装物销售的检查(重要考点)

类型

税务账务处理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2)租金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单独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

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3)押金

一般商品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二)销售额的检查

1.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价外费用的检查

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意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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