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的检查
一、掌握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
1.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账务处理 |
(1)缴款提货 |
如果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发生纳税义务。 |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2)预收货款 |
企业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企业收到货款时,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发出货物时,再转作收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3)分期收款 |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并同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 |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
2.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两种方式:
方式 |
税务处理 |
①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的行为 |
委托方:增值税; 代销方:增值税和营业税 |
②销售价格由代销方制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 |
委托方和代销方:增值税 |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2)自产自用产品的检查――售价、组价
借:在建工程、专项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或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额计算)
3.包装物销售的检查(重要考点)
类型 |
税务账务处理 | |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 |
(2)租金 |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
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单独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 |
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 |
(3)押金 |
一般商品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二)销售额的检查
1.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2.价外费用的检查 |
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意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