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依据: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
①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②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售价、组价
六、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
类别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 |
1.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
2.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 ||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 ||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 ||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1.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 ||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
1.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
2.从量定额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
3.进口卷烟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注意: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节 营业税制
一、了解营业税的概念
二、熟悉纳税人
三、熟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
掌握“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熟悉税率――分行业比例税率:
税目 |
税率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3% |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5% |
娱乐业 |
5%~20% 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