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以工程量表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
②纯单价合同:发包方只想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作范围,不需要对工作量做任何规定。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成本+成本固定百分率的酬金。成本越高则酬金越高,不利于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价=成本+固定金额的酬金。通过“补充条款”,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罚:可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对承包合同价的分类
(1)固定总价;(2)固定单价;(3)可调价格。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对合同工期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
(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四节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一、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15%时,应按以下原则: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及上述原则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若工期延误,应分清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承包人索赔。
(2)发包人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二)因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
调整方法:包括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价格指数调整法: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的公式如下:
价格指数调整法的应用:P159【例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