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主要内容
1、巴塞尔协议的目的
通过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间的比例关系,确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通过确立公平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消除国际银行间存在的不平等竞争。
2、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1)资本构成
①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普通股、非积累优先股)和公开储备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②附属资本:普通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
(发行的长期金融债券)。
(2)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4%;附属资本≤总资本50%。【10-真题】
(三)巴塞尔协议的修正和补充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三大支柱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框架。【10真题】
【例题】按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 )。
A.2% B.4% C.6% D.8%
答案:B
解析:资本充足率≥8%;核心资本≥4%
【例题】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主要特点的监管框架是( )提出来的。
A.1988年巴塞尔协议
B.1996年巴塞尔市场风险补充协议
C.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D.1999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答案:D
解析: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框架。直至2004年6月26日,在经过长达5年的修订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终定稿。
三、我国金融企业资本的构成与筹集
(一)资本的构成
1、核心资本(金融企业可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
(1)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
(2)资本公积:溢价、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
(3)盈余公积:税后利润提取用于自我发展,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也可转赠资本——转增以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按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提取比例10%,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
(4)未分配利润:金融企业以前年度实现的、但未分配的,税后的净利润,又称留成收益
(5)少数股权:指子公司的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
2、附属资本(是金融企业资本的一种补充形式)
(1)重估储备:固定资产重估时,公允价与账面价之间的差额,即增值。可转入附属资本,但列入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2)一般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如:
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使用方法:这些准备金的支出部分可列入金融企业资本额。支用时扣减资本。
(3)优先股:金融企业发行的、给予投资者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可转换债券:金融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金融企业普通股的债券。
(二)影响资本需要量的因素
1、经济环境因素;2、信誉因素;3、经营因素;4、法律制度因素
(三)筹集资本的途径、方式及其比较
1、内部筹集资本——未分配利润,即:收益留成
优点:(1)不必依靠市场;(2)不会削弱股东控制权;(3)股东免缴个人税等
缺点:(1)受盈利能力限制;(2)收益留成方式受成本的制约——分红政策的制定
2、外部筹集资本
方式:普通股、优先股、资本性债券
普通股优点:(1)无固定股息负担(2)无固定的偿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