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重点:商业经济第十一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题库下载 咨询 2013-4-3 7:58:00 电子书 课件下载 考试题库 评论 收藏
(2)关于价款的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款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的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风险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毁损的情形。《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做出下列规定:(1)风险转移时间。(2)风险转移地点。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1)关于主物和从物的规定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关于标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规定
(3)关于分批交货的规定
(4)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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