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重点:商业经济第十一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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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11.1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商品流通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合同。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注意区分其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条件,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分类
(1)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
(2)竞争买卖合同和非竞争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通过竞争方式订立
(3)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即刻清偿完结
(4)现货买卖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
二、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数量、质量
数量、质量是买卖标的物的物质属性具体化。
(三)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收履行的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也是确定运输费用、风险划分的依据,是发生合同纠纷后确定纠纷诉讼管辖的标准之一。
(五)包装方式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六)检验标准和方法
检验是指对买卖商品数量、质量、包装等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而进行的验收。
(七)结算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才能实现基本权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如果标的物有从物,而当事人无另外约定的,应当随同交付从物。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检验及领受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收。因其拒绝接收,或者延迟接收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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