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上述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