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点: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这种制度也有利于金融监管达到预期效果。
缺点:分业经营银行制度存在不利于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以及不利于通过各类金融业务的互补性分散经营风险,从此角度说不利于银行的利润收入和稳定经营等。
2、综合性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亦称为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存款、贷款、证券投资、结算,甚至信托、租赁,保险等全面金融业务的银行制度。
四、政策性金融制度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特征。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倡导性职能
2、选择性职能
3、补充性职能
4、服务性职能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考点)
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1、政策性原则: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贯彻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区域政策和产业政策。
2、安全性原则:银行经营活动中注重资产安全。
3、保本微利原则:实现信贷资金的运动、回流和增殖。
五、金融监管制度
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考点)金融监管制度可分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称为单一的、一元化的监管模式。该监管体制就是将不同的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由中央银行或另外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的一般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从此角度说该监管体制又称为混业监管模式。混业经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全能银行,即银行可以直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另一种是银行通过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有股份或控股,间接地从事非银行业务。
目前实行此种监管体制的主要有英国、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麦等国家。
(二)分业监管体制
该体制是由多个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不同主体及其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监管的组织形式。相对于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具有:
优点:分工明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性、监管效率高。
缺点:由于监管机构多,使得监管成本较高、机构协调困难、容易出现重复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问题等。
(三)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此种体制是对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的改进型体制。该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前者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磋商与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后者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防范与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具体监管。
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澳大利亚是“双峰式”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