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0.3.2-4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表
系统负担层数 |
加压送风量(m3/h) |
<20层 |
22000~27000 |
20层~32层 |
28000~32000 |
注:1 表10.3.2-1~表10.3.2-4的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2.0m×1.6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计算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的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l.50~l.75计算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10.3.3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送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的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10.3.4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
10.3.5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10.3.6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10.3.7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的威胁等因素确定。
10.4.1 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 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 建筑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建筑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 应设置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其他场所。
10.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10.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 15931的有关规定。
10.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0.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0.4.5的规定。
表10.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条件和部位 |
单位排烟量(m3/h·m2) |
换气次数
(次/h) |
备 注 |
担负1个防烟分区 |
60 |
- |
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
室内净高大于6.0m且不划分
防烟分区的空间 |
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 |
120 |
-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
中庭 |
体积不大于17000m3 |
- |
6 |
体积大于17000m3时,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
体积大于17000m3 |
- |
4 |
10.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