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0.1.1 建筑中的防烟方式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方式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10.1.2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10.1.3 防烟和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排烟管道、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中的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10.1.5 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排烟系统补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10.2.1 下列建筑中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进行防烟:
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超过l00m的居住建筑;
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其他建筑。
10.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10.2.3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10.3.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4 封闭避难层(间)。
注: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在裙房以下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10.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10.3.2-l至表10.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表10.3.2-1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
系统负担层数 |
加压送风量(m3/h) |
<20层 |
25000~30000 |
20层~32层 |
35000~40000 |
表10.3.2-2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
系统负担层数 |
送风部位 |
加压送风量(m3/h) |
<20层 |
防烟楼梯间 |
l6000~20000 |
合用前室 |
l2000~l6000 |
20层~32层 |
防烟楼梯间 |
20000~25000 |
合用前室 |
l8000~22000 |
表10.3.2-3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表
系统负担层数 |
加压送风量(m3/h) |
<20层 |
l5000~20000 |
20层~32层 |
22000~2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