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⑹在多雪严寒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⑺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
居住区道路 |
小区路 |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
建筑物
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高层 |
5.0 |
3.0 |
2.0 |
多层 |
3.0 |
有出入口 |
|
5.0 |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高层 |
4.0 |
2.0 |
1.5 |
多层 |
2.0 |
围墙面向道路 |
1.5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六、停车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居住区内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等停车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居民汽车停车率应≥10%;
⑵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⑶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⑷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6-8
车型 |
换算系数 |
车型 |
换算系数 |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
0.7 |
中型客车、面包车、2~4t货运汽车 |
2.0 |
卧车、2t以下货运汽车 |
1.0 |
铰接车 |
3.5 |
七、道路用地面积计算规定
1.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⑴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组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⑵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⑶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⑷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⑸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2.其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⑴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⑵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