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
一级: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
二级:50~100年 适用于一般建筑
三级:25~50年 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住宅见住宅部分。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超过100M均为超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严寒地区(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小于等于-10度区
寒冷地区(I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10度,小于等于0度区
温暖地区(II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0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小于28度区
炎热地区(IV区) 累年最热月平均大于28度区
(四)设计基本原则:
(1)执行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2)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建筑;
(4)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5)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6)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7)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8)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9)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须按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应按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2)公共建筑中的辅助面积接近主题使用部分并有可能与主题部分同时开放它用时,其疏散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3)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一)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通常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
(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