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 / 3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 无投标人公章的;
◆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 2~ 3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 1~ 2中标候选方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
(六)完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二、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分别涉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 》 和相应合同标准文本内有关的内容。其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对设计合同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因在前面章节已作阐述,就不再进一步解释。
( 1 ) 《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中有关设计合同管理的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对照使用国家制定的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 和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