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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辅导资料: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讲义61

www.zige365.com 2010-10-28 17:32:3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 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 2 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十八条)

  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 聘用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 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 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收回并核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 30 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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