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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辅导资料: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讲义61

www.zige365.com 2010-10-28 17:32:3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
  ◆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二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 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
  ◆ 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 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 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 2 年。准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 40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一条)
  2 .注册资格的撤销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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