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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筑师:关于历史街区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www.zige365.com 2009-12-7 13:59:5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点—历史街区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是多层次的,每个环节实质性的工作内容都不能缺损,但是规划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历史街区的详细规划。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没有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给予足够的重视,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遗产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严重损失。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遗产大部分以孤立的形态得以保存,能够体现出城市部分历史风貌的就只有一小部分残留的成片的历史街区了,加之历史街区中多数建筑缺少《文物法》对文物保护单位那样明确的法律保护,因而21世纪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结果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历史街区未来的命运。此外,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层次的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完成,保护框架已经明确,保护工作已经向实施总体规划的下一个层次—详细规划转化。因此,紧紧抓住历史街区的详细规划并设法保证其编制质量便成为今后一个阶段名城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点。总体规划完成后,在其指导下的详细规划其实是有多种结果的,是否选择合理的并有利于保护的方式进行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谁对历史地段的详细规划以及规划的具体方式和质量进行选择和评定呢?让我们来看一看我国目前的规划审批制度。
  2、现行规划审批制度中对历史街区详细规划的审批存在弊端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此可见,城市的总体规划是由上一级政府部门审批的,而详细规划的制定和审批权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街区并没有特殊的规定。这就是说,历史街区详细规划的质量和具体实施情况都由并仅仅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把握。
  对历史建筑和许多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的,我国现阶段的制度是地方政府作为付出这个代价的主体,为全国乃至全人类保存这些文化遗产,所以,建筑遗产保护一直面临着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问题。对地方政府而言,当建筑遗产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就成为经济上的包袱和城市建设中的障碍。这样,地方政府在保护中比较难于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其工作的局限性比较明显。因此,要设法将详细规划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控制,这一范围目前以省为单位来界定是比较合适的。笔者以浙江省为例来探讨省主管部门对历史街区的详细规划进行控制的问题。
  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浙江省是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省份,于2002年8月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它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和深度。其中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的内容”中第六点明确包括了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并要求其中包括重点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的深度”第一点明确规定“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阶段的规划,对于保护规划确定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和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注:浙江省称将历史街区称为历史地段,并要求对历史地段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
  由此可见,浙江省是想在总规阶段对历史地段的详细规划进行控制。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但是这种做法对详细规划的控制依然是有效的,并且有利于历史地段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浙江省的历史文化名城规模都不太大,对那些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来说,要求其在总规阶段将每一个历史街区都做到详细规划程度是非常困难的。在总规阶段控制详规对中小市镇应该是适合的,但是并不适合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因此,还必须探索和尝试其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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