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八条)
以上所指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铜质奖(建筑)以上奖励。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八条、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及第三条第二款、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条)
3 .考试内容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注册建筑师实施条例 》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