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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级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施工辅导精选(10)

www.zige365.com 2009-11-27 13:37: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五节注册建筑师的权利、义务及注册、执业等方面的规定  依据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一、概述

  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是深化设计改革的需要.是对外开放和开拓国际设计市场的需要,是提高队伍素质的需要,也是推动设计质量、水平提高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建筑师的法律责任。注册制度规定了建筑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强调了只有取得了注册资格的设计人员才能以注册建筑师的名称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同时界定了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的不同执业范围。把对单位赍质管理和个人注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由注册建筑师负责设计单位中的某些岗位。加强个人的责任,将有利于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进一步保证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注册制度还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建筑设计业务活动必须受聘于有设计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并由设计单位委派。与此同时·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图纸。必须有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如果因设计质量造成了经济损失-不仅由设计单位赔偿.而且设计院有权要求该注册建筑师赔偿,这就使设计质量和经济责任同设计者联系在一起。必将有效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

  二、有关注册建筑师考试规定内容如下:

  1 .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组织实施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和考务费由申请者个人支付,在报名时一并交纳。经审查不符合考试条件,不准参加考试的,退回考务费。(《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www.Examw.com)

  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即考试资格相关规定),方可准予参加考试。(《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八条)

  2 . 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具有建筑学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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