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查阅档案用房
第4.3.1条 查阅档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可合并设置。
第4.3.2条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
2.窗宜设遮阳设施;
3.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
4.室内应有自然通风;
5.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4.0m2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m2;
6.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