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第4.1.1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4.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3条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4.1.4条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1.5条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4.2档案库
第4.2.1条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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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条 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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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条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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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条 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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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条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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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条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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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条 档案库应减少外墙面积,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再增加20%~30%进行设计; 2.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规定; 3.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得小于0.66(m2.K)/W和0.90(m2.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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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条 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并应通风流畅; 2.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好防漏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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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条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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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0条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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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条 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第4.2.12条 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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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3条 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按平均每卷厚度为15mm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或180卷; 2.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30m或220卷; 3.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或48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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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条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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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条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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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6条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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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7条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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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8条 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珍藏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