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二级建筑师考前辅导:住宅设计标准1(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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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宅设计原理、规范及评价标准 一、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30层(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平方米。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6平方米。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做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七)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套内走道、楼梯及储藏空间 (1)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2M,高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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