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五)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告知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