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是房地产经纪业交易关系进行的法律基础
物权主要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各种物权客体中,不动产作为国家立国和人民立身的物质前提,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不动产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的重心。由于房地产经纪业中的交易对象房地产权益本身就完全属于物权,同样也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委托人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占用、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委托房地产经纪人将其房屋出售、出租,转让其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债权主要通过合同法进行调整,而物权则由物权法来加以规范。物权法的任务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的归属秩序,只有通过物权法巩固财产的归属秩序以后,才能使基于信赖的商品交换成为可能。而债权法的任务则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只有通过债权法确保财产流转秩序后,才能使财产归属得以实现。在房地产经纪业管理中,合同法只能调整房地产经纪业中的交易关系,而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就难以发挥其调整的作用。而物权法则具有能够确认房地产归属的作用,从而使其成为房地产经纪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法律基础。
二、物权法是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的根本前提
物权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通过物权法确认各类物权,就可以确认交易的基本前提。这是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都是交易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结果则是物权发生移转。另外,物权法中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其重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缺位。例如,在房屋交易中,由于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和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不能通过查阅房地产登记的方式,来知悉该房屋是否已经出售或设定了抵押等情况,从而使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中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更有甚者将一套房屋卖给数人,或拿已经出售的房屋作抵押,进行金融欺诈,骗取他人财产,造成房地产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导致房地产经纪业交易秩序混乱。所以说物权法是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的根本前提。
三、物权法立法原则与房地产经纪业规范化管理
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物权法定原则,二是一物一权原则,三是公示、公信原则。这些立法原则与房地产经纪业管理规范化的关系十分紧密。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自由创立。物权法贯彻这一原则的原因:一是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作为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方法自由创设,因此物权“有极强的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如许其以契约或习惯创设,则有害公益。”(陶百川等,《最新综合六法全书》,第225页,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二是物权是基本的财产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它直接反映了社会所有制关系,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所以也不能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三是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利,必须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一般人明确了解财产的归属,使物权的得失变更清晰透明,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与稳定。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地产权益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必须依物权法明确规定,不能由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房地产权益,从而可以有效保证房地产的交易安全,避免房地产经纪市场的交易秩序出现混乱。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从房地产物权角度来看,这一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