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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房地产经纪概论》精讲班讲义之考试前言

www.zige365.com 2010-8-4 15:28: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多选型选择题答题基本方法:
  (1)消元法:多选题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其干扰项(错误项)最多为三个,因此,遇到此题运用消元法是最普遍的。先将自己认为不是正确的选项消除掉,余下的则为选项。
  (2)分析法:将五个选择项全部置于试题中,纵横比较,逐个分析,去误求正,去伪存真,获得理想的答案。
  (3)语感法:在答题中因找不到充分的根据确定正确选项时,可以将试题默读几遍,自己感觉读起来不别扭,语言流畅、顺口,即可确定为答案。

3)综合分析题:综合分析题每小题2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不得分;少选且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答题基本方法:在充分理解题意的基础上,运用单选题和多选题的答题技巧进行作答。

 

一、内容提要:房地产经纪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经纪活动,而且有其特点。本讲主要阐述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分类和特性

二、重点、难点:

大纲要求:

1.掌握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和分类;

2.熟悉经纪的特性和房地产经纪的特性;

第一章  房地产经纪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及分类(掌握)

一、房地产纪纪的含义(掌握)

()经纪的含义(掌握)

1.经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促进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

2.这种中介服务活动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是一种有偿的经济活动。

3.经纪的完整定义可表述为:经纪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居间、代理、行纪等服务方式,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济活动。

4.一般而言,经纪服务最主要的方式有居间、代理、行纪三种。

(1)居间是指经纪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撮合交易成功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经纪服务费用的经济行为。

居间是经纪行为中最原始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经纪人在撮合交易成功之前与委托人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

(2)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济行为。

经纪活动中的代理,是一种商事代理活动,即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达成的经纪合同关系,从事合同规定范围、程度、时间的商品交易活动的行为。

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3)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经济行为。

1.行纪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人可以以低于(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并因此增加报酬;

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2.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人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人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它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

即使经纪人在行纪业务中可以介入买卖,但也应以完成委托任务为主,不应因介入买卖而改变中介本质。

3.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拥有的权利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4.按经纪活动服务市场不同,可将经纪分为:房地产经纪、保险经纪、证券经纪、期货经纪、演艺经纪、体育经纪人、农产品经纪等。

5.在所有经纪行业中,房地产经纪从业人数最多,一般能占到八成。每一种经纪活动都是一种专业化的服务活动,需要经纪人充分了解其所在的专业市场或行业的信息,掌握其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房地产经纪的含义(掌握)

1.房地产经纪是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房地产交易而进行的中介服务活动。与其他经纪活动一样,房地产经纪是一种专业服务,因此,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从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学习和训练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3.在我国,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特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4.房地产经纪是一种市场化的有偿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接受方必须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包括佣金和代办事务的服务费)

5.房地产经纪的主要方式是居间和代理。

概括而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房地产交易,提供的居间或代理等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活动。

()相关概念辨析(掌握)

在现实中,还有许多与经纪相关的概念,比如居间、代理、行纪、中介、经销等。这些概念往往被误用,从而导致对经纪概念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对这几个概念进行辨析。

1经纪与中介

经纪和中介也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主要是由于“中介”一词有多种解释。《辞海》(19999月第1)给了两个解释:①表征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不同要素之间的间接联系的哲学概念。②居中介绍。前者是从哲学层面解释的,后者则是对现实生活中“中介”的常见现象的解释,而有关法律法规又对“中介”概念有所界定。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第三条对中介机构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内容如下: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1)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2)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3)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从经济含义上来理解以上规定,可以认为中介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众多直接或间接促进市场交易进行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经济运行中不同主体或不同环节之间的联系。

如果某种交易标的信息易于识别,交易的主体易于集中,交易程序比较简单,那么,这项交易无需中介服务,由买方和卖方直接沟通、谈判即可达成。日常生活用品的交易即属于此类。但是,如果一种交易的信息不易识别,交易的主体相对分散,交易程序比较复杂,则需要接受过专门考试和训练的人来促成该交易,这个时候,中介服务就有必要出现了。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中介服务根据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和途径可以分为下列三大类:

第一类,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关于交易标的品质、技术或其他综合信息的活动。这实际上是解决交易标的不易“识别”的问题。

第二类,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关于买方或买方信息(即交易主体信息)的活动。这实际上是解决交易对象不易集中,不易被发现的问题。

第三类,直接代理交易的一方完成交易具体程序的活动。这实际上是解决在以上两种情况存在的前提下,如果交易程序又相对复杂的时候所存在的问题。经纪活动中的代理、行纪就属于这一类。

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还存在一种介于第二类和第三类之间的活动,即中介服务的提供方为交易的顺利进行不仅提供关于买方或卖方的信息,而且还撮合双方成交但又不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的活动,这类活动就是经纪活动中的居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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