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并非完全没有办法,为避免社会矛盾,退出并不一定局限于搬家的方式,也可以随着承租户收入状况的改善,不断提高租金的标准。这种方式目前在厦门、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开始操作。比如在厦门,承租保障房的住户按市场租金甚至高于市场租金的标准交房租,政府则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不同,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收入越低,补贴越高。一旦承租户不再符合条件,直接停止发放补贴,租金杠杆自然会让承租户权衡,直至退出。 实际上,这是一种以实物的方式建设,以补贴的方式租赁的保障模式,结合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模式的优点。同时也意味着政府既要投入建设资金,又要投入补贴资金。在厦门这样财政比较宽裕,人口少、保障对象人数也少的城市可以实施,对大多数城市,要做到这一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刘洪玉:当入住家庭的收入提高而不应该继续享受政府保障时,难以及时退出,这几乎是所有国家公共房屋面临的问题。解决办法也是各种各样,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退出激励方法,比如鼓励租住廉租房的家庭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的规定保障对象需隔年申报收入,超出标准后需加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租约,而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时要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判刑等。 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很难彻底杜绝不能及时退出的现象。国际上对公共住房的退出管理,越来越倾向于采用退出激励方式。 三问: 退出如何实现“软着陆” 编辑:保障房如果被收回,住户怎么办?在一些大城市,即使收入小幅度提高,要按照市场价格自己来解决住房还是比较难的。从保障房退出以后会不会成为新的“夹心层”? 李刚:考虑到保障房一般涉及低收入群体,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表示,初步拟定在过渡期间,临时为被处分的保障房家庭提供一处中转房,居住时间若干个月,不过面积比正式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要小,甚至无独立的厕所和淋浴间。 王炜:目前我国住房保障的覆盖面还很小,处于起步阶段。首要问题还是如何扩大保障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在设计退出机制的时候,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不稳定,很可能再度返贫。因此必须留出一定的余地,而不是收入状况稍有改变,就把人“赶走”。 现在一些城市在退出时限上给予低收入家庭“延长期”,就是比较人性化的方式。北京、常州等地规定,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房屋的,可以申请6个月左右的延长期,延长期内租金不再享受优惠或补贴。这样,即使情况发生变化,也有周转的余地,不用折腾低收入家庭频繁搬家。 此外,建议各地加紧制定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方法,不要以某一个时点的收入来认定,而以一个时期的状况来认定。比如家庭收入提高,如果能持续一到两年,再确定其脱离低收入家庭。总之,一切住房保障的政策,都应该以保障对象的利益为第一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