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1500亿公积金有助平抑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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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启动试点工作。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以2008年的数据计,3193.02亿元的沉淀资金将有约1500亿元可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未来三年我国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但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却面临建设资金不足的尴尬,加之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尚未完全走出困境,资金的筹集更为困难。 与此同时,住建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截至去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这部分闲置资金如何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增值,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其实,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探讨由来已久。 在去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13条”)中,就曾提到要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因此,本次《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来说,可说是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以2008年的数据计,3193.02亿元的沉淀资金将有约1500亿元可用于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广州大学商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琳也充分认可这一做法是住房保障的新尝试和新思路。她认为,住房公积金要保证安全,也要考虑它的适度增值,因此闲置资金与其放着,不如用到需要的地方去。“一直以来,地方财政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办法可以解决一部分建设资金问题”,“而且《实施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有助于住房公积金增值”。 但陈琳始终强调要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她表示,虽然建保障性住房是一项民心工程,但如果资金使用不好,则将损害到另一部分人群的合法权益。她尤其肯定了《实施意见》中关于“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的规定。她表示,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部分地方可能会交给开发商去建,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一定要由政府来担保,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不过也有人提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职工。但目前规定必须凭购房发票才能提取公积金,这对很多想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的家庭来说,是很大的不便。住房公积金既然有闲置资金,就应该先满足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的需求,然后再作它用。 政策要点 政府承担落实还贷责任 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实施意见》提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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