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乙方装修时间为 天,自甲方将符合。
3.2.6条约定条件的售楼处、样板房、销售通道交付乙方之日起算。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的,视为该条件已成就。
3.2.7甲乙双方同意,在具备上述条件后 天开盘(开盘日)。
3.2.8甲乙双方同意,售楼处、样板房、销售通道装修方案由甲乙双方确定。
3.3样板房、售楼处、销售通道装修、装饰财产的处分和收益归乙方。
3.4代理指标
3.4.1开盘日后——个月内,乙方完成——%销售率(成功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占代理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其中前三个月完成 %销售率;开盘日后 个月内,完成 %销售率。
3.4.2甲方同意,具备开盘条件、按施工进度完成施工、按期交房、按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是乙方完成代理指标的条件,否则同意乙方完成代理指标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条 独家销售权、成功销售的界定
4.1独家销售权
甲方确认本项目代理房屋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撤销对乙方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内,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作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
4.2成功销售的界定
4.2.1房屋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预售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该套房屋视为成功销售。若代理期间甲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则签订出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价款后,该套房屋视为成功销售。如购房者申请抵押贷款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乙方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收齐贷款申请材料后,视为销售成功。
4.2.2甲乙双方同意,若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或者代销房屋被司法行政机构以强制措施)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预售(出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告登记或者退房的,则该
房屋视为乙方已成功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并计提代理费;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房的,该房屋不计入乙方销售指标,仍作为房屋由乙方销售。
4.3销售合同样本
甲乙双方应在开盘前共同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人员(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确认。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与购房者签订与合同样本不一致的条款,并因此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结算、保证金
5.1结算
5·1·1甲乙双方同意,以套为单位结算。在开盘后次月起每月 日为成功销售房屋建筑面积、代理费(佣金和营销费用)、保证金结算日。——
5·1.2若甲方无合理原因拒绝结算的视为已按乙方提交的材料、报表在结算日成功结算。
5.1.3支付期限
甲方应在结算日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成功销售房屋的全部代理费、溢价。
5.2税费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费。
5.3相关发票
乙方收取代理费,应向甲方开具发票。
5.4保证金
5·4·1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存入乙方名义设立甲乙双方共管的银行帐户(各留一枚银行印签章)。鬲将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交乙方对外公示后——天内,将该——万元保证金转存入甲乙双方共管的银行帐户,并再存入人民币 万元保证金。
5·4·2返还。每月结算日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乙方完成的销售率×保证金总额计得的金额返还乙方保证金,至返还全部保证金。